当前位置:玻璃体混浊 > 病况治疗

案例分析环境污染侵权与相邻污染侵害的

何某于年6月28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小什字社区幸福村四单元一楼从事个体经营,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何某办理营业执照后,曾擅自改变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其门市从事小灶白酒生产及销售业务。年7月16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以何某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为由,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小灶白酒生产行为。朱某的居住地位于幸福村四单元二楼。年5月28日,朱某(66岁)因身体不适医院就医,诊断证明上主诉栏载明:双眼胀痛、视物模糊1+年,外伤全身病1年;诊断结论载明:白内障、玻璃体混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年1月12日,朱某提起诉讼,称何某长期从事小灶白酒生产,在整日的烤酒作业中,散发出大量含有臭味的热气和发酵的霉菌气直接熏染楼上居住的朱某,导致其患有严重的眼病,并因眼睛模糊、视力减退多次摔伤,其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排除侵害,取缔被告擅自生产的行为,但均未得到解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某与何某之间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朱某与何某之间的纠纷系何某生产小灶白酒过程中产生气体通过环境这一介质,对朱某造成不利影响,属环境污染侵权,应当认定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与何某之间的纠纷系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基于环境而产生的相邻问题,符合相邻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第三种观点认为朱某并未以相邻关系受到侵害为由要求何某承担责任,只是认为何某的行为侵害其人身权益,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属一般侵权。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环境污染与相邻污染的关联

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邻污染侵害则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从其定义看,与年《物权法》第90条对不动产相邻环境保护问题所确立的规则相对应,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物权法设立该条文旨在通过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基于环境而产生的相邻问题作出规定,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相邻污染侵害超越了传统相邻关系的客体,涉及“环境权益”、“环境污染”等特殊因素,综合体现不动产的经济价值、健康价值、美学价值、生态价值。从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看,并没有限定排放有害物质的承受对象,故相邻污染侵害所指的“相邻”,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毗邻”,而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有观点认为,环境保护的相邻宜限定在地理上较为接近、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密切联系的不动产之间。

由于均涉及环境因素,环境污染与相邻污染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常发生混淆。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与传统的损害方式相比,具有通过环境载体间接造成损害、加害方与受害方不平等、侵害过程与致害原因复杂、危害结果长期性与潜伏性、影响范围较大、适用环境保护专门立法等特点。当相邻污染侵害在程度、范围等方面达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对宏观意义上的环境造成污染时,才与环境污染发生竞合。相邻污染与环境污染具有以下几方面显著的区别:1.危害的范围不同。相邻污染发生在相毗邻或地理位置较为接近的不动产之间;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地理位置的具体要求。2.主体不同。相邻污染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对等;环境污染的加害方多为具有专业技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受害人多为普通民众,二者在诉讼能力等实质方面不平等。3.适用法律不同。相邻污染适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属私法救济;环境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各种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属社会法的范畴。4.救济方式不同。相邻污染侵犯个人私益,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环境污染不仅侵害公民个体环境权益,更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主管机关可依行政职权介入。

具体到本案,朱某的居住地与何某经营的门市在地理位置上相邻,朱某认为何某生产小灶白酒过程中产生含有臭味的热气和发酵的霉菌气造成其身体损害,但何某门市周围的群众并未反映其生产小灶白酒的行为及产生的气体对其造成损害和不便。另目前科技水平及生产实践并未反映出小灶白酒的生产会对大气造成污染,且《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并未涉及对小灶白酒生产过程产生物质的防治。故朱某与何某之间的纠纷属相邻污染侵害引发的纠纷,而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二、权利救济的途径

环境污染侵权、相邻污染侵害不同的性质及特点决定其诉讼请求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邻污染侵害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环境污染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方只需证明污染及损害的存在,污染方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当构成环境污染时,受害方以环境污染侵权形式维权,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可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甚至精神损害赔偿,需对污染及损害存在的基本事实负举证责任。当构成相邻污染侵害时,受害方以相邻权受到损害为由,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可依据《物权法》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主要指物权损害赔偿),需对相邻污染侵害事实、污染物排放者违法国家规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构成等负举证责任;当受害方以相邻污染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为由,依据《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定提起诉讼时,可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甚至精神损害赔偿,需对加害方存在过错、损害事实、损害赔偿与相邻污染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的具体构成等负举证责任。

相邻污染侵害中,受害方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维权,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的规定维权。上述两种情形下,法官应行使释明权,由受害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自身举证能力,选择最为有利的救济方式。

具体到本案,朱某以何某小灶酒生产散发的气体损害其身体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万元,实属以一般侵权的方式救济自身权利,有责任证明何某存在过错、相邻污染事实存在、损失与污染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的具体构成。诉讼过程中朱某提交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分局信访事项复函》、《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的整治公告》只能证明何某擅自从事小灶酒生产及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理的事实。朱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上载明的诊断时间为年5月28日,其自述症状为双眼胀痛、视物模糊1+年,而何某开始经营的时间为年6月,年7月工商部门要求何某停止小灶酒生产,虽朱某诉称何某私下仍长期从事小灶酒生产,但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何某对此否认,可认定何某于年7月已停止相关生产。从日常生活法则及何某从事小灶酒生产的频率及规模分析,何某从事小灶酒生产造成朱某身体不适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朱某的病情诊断为:白内障、玻璃体混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白内障、玻璃体混浊,是老年人的易发病。目前无任何医学知识说明小灶酒生产产生的气体会引起白内障及玻璃体混浊。而朱某在何某从事小灶白酒生产之时已处于66岁的年龄,其病症更多地应与其自身身体状况相关。综上,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何某的小灶酒生产行为对其造成侵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赞赏

长按







































天津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白癜风治疗有效的方法



转载请注明:http://www.ovinoi.com/bkzl/6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