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床常常可以看到一些被诊断为弱视的孩子,其实只是在学校体检时视力检查不能达到正常,并没有接受进一步的检查,有些孩子甚至被要求进行许多烦琐的弱视治疗,并花费了大量资金。因此首先要正确认识弱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弱视定义为:“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在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检影矫正后视力仍然≤0.8(国际标准视力表)者均列为弱视。”这一定义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要首先经过详细的眼科检查,除外各种可以影响视力的眼部及神经系统疾病,另一方面要经过正规的睫状肌麻痹剂散瞳验光,充分矫正其屈光不正,如果视力仍然不能达到0.9以上,才可以诊断为弱视。在诊断弱视的时候,还要充分考虑与孩子年龄相匹配的视觉发育程度。
弱视在儿童的发病率较高,80年代我国的统计资料是3~4%,是严重影响儿童视觉的疾病之一。弱视不仅造成患眼视力低下,而且导致双眼视觉障碍,没有良好的双眼单视,特别是没有完善的立体视觉。弱视对正常的色觉发育也有不利影响。双眼重度弱视时会发生眼球震颤,不能固视,还会影响儿童运动系统、手眼协调性等全面发育,对外界信息获取量的减少也会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和心理发育。如果弱视不能得到矫正,将会影响患者成年后的择业与生活质量。
一定程度的远视、近视、散光在儿童期不能及时矫正,都会造成相应程度的弱视。其中近视者的屈光特点是远视力低下,看近距离物体时可以保持较清晰的视觉,因此如果没有高度近视引起的眼底视网膜病变或发育不良,近视引起的弱视要比同等程度的远视导致的弱视轻。多数婴幼儿的屈光状态应为生理性远视,当远视程度过深,超过自身的调节能力,则表现为远、近视力都低下,因此其弱视程度一般比同等程度的近视性弱视重;散光造成的弱视也由于远、近视力都低下而表现较深的弱视。如果双眼的屈光度相近,其弱视程度双眼相似,我们称屈光不正性弱视;但当双眼的屈光度相差较大时,视觉中枢会对屈光不正程度深的眼长期抑制,导致其弱视程度双眼不同或仅产生单眼弱视。这种情况称屈光参差性弱视。
斜视可以是形成弱视的原因,也可以是单眼视力低下的结果。当斜视为原发疾病时,斜视者如果双眼视力相近,并且能够左、右眼交替注视,可以不导致弱视,仅损害双眼视觉;如果双眼视力相差较多,或一眼长期处于斜视位,两眼不能交替注视,为了消除双眼视轴不平行引起的复视干扰,视觉中枢将长期对斜位眼抑制,导致斜视性弱视和双眼单视功能的不同程度丧失。斜视发生的时间越长,这种损害越重;如果是间歇性斜视,弱视和双眼视觉的损害相对较轻。还有一种弱视是由于在视觉发育期各种原因导致的视轴光通路被遮挡造成的,当形成弱视后,即使祛除遮挡,视力也不能马上恢复正常。这种遮挡一是由于疾病所致,如上睑下垂,角膜病变,白内障,玻璃体混浊等;一是由于非疾病因素,比如人为对孩子的单眼或双眼长时间遮盖,这种情况多为医源性,发生在婴幼儿眼部疾病、外伤或手术后,主管医生、护理人员及家长在缺乏有关弱视基本知识的情况下,长期遮盖患儿的眼睛造成的。
有少数弱视患者的发病原因不明,比如在出生时或出生早期发生过颅内出血或眼底出血,当发现有弱视时,这些原发疾病已痊愈不留痕迹,但却造成了对视觉系统的终身损害。对这一类弱视有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先天性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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