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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7岁孩子与同桌打闹,用铅笔扎其眼睛致

 近日,武陟县某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内伤害事件,小海用铅笔扎了小洋眼睛一下,导致小洋右眼球穿孔伤,小洋的父母因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诉至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那么,当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时,这个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7岁孩子在学校被扎伤眼睛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小洋、小海现年均7周岁,均就读于武陟县某小学。小海比较好动,经常有打架现象发生,小洋性格内向。两人发生事故时是同桌,年11月27日上午,老师亢某上数学课,正在黑板上写字时,听到有学生哭了一声,扭过脸问“哪个学生在哭”,

有个学生说小海用铅笔扎了小洋一下,亢某就问小洋扎到哪里了,小洋指了指眼睛,还不停地揉眼,亢某看了看小洋的眼睛,觉得应该没事,就继续上课了。

下午,小洋的父母未到学校说小洋受伤的事,小洋也没有来学校上课。直到第二天,小洋的妈妈把小洋带来学校,说小洋的眼睛有问题,学校就通知小海的家长过来,让双方家长结合,医院给小洋看眼睛。

之后,医院住院12天,经诊断为右眼球穿孔伤,右眼玻璃体混浊。小洋共花去医疗费元,该费用由小海的监护人支付。经鉴定,小洋右眼损伤符合九级伤残。小洋的父亲因赔偿问题将小海的监护人、武陟县某小学告上法庭。

  学校和被告家长各承担50%责任

  武陟县法院判决被告武陟县某小学、被告小海的监护人各自赔偿原告小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20元,共计.40元。

  法官分析称,本案中,小洋、小海均不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学校。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武陟县某小学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教育、管理方面没有任何过错,应酌定由小海、武陟县某小学对小洋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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